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分类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社会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3〕21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和〈甘肃省省直事业单位分类目录〉的通知》(甘办发〔2013〕107号)和《中共定西市委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定发〔2014〕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总体设计、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稳步推进,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发展,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二)原则要求。一是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二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三是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四是坚持统筹兼顾,与政府机构改革、行业体制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好改革力度与社会可承受度的关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五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二、目标任务和改革范围
(一)目标任务。2014年1月启动全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2014年8月底前完成全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稳妥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探索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管办分离、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到2015年,基本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实施管办分离、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探索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公益服务体系。
(二)改革范围。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全县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县委、县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各乡镇各类事业单位和县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如协会、学会、基金会等,不纳入分类范围。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在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的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为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可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为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为公益二类。
在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时,对完全符合某类条件的,直接确定其类别;对基本符合某类条件的,经过相应调整后确定其类别;对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属性的以及其他目前难以确定类别的,可按其主要属性和发展方向确定类别,逐步调整到位。
(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1.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置。对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改革过程中,要按照中央关于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有效控制政府规模和人员编制,降低行政成本。职能职责调整的事业单位的人员整体划入职能调整后的事业单位,撤销的事业单位的人员随其承担的公益服务职能整体划入其他事业单位。对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转为行政机构,重新核定机构编制,涉及的机构编制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
2.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转为企业或予以撤销。对于中央和省市在行业体制改革中确定要转企改制、目前尚未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要抓紧推进,落实到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要按照规定注销转制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3.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改革
对完全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进一步强化其公益属性;对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将其兼有的行政和生产经营职能剥离到位后,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职责任务不足的并入其他事业单位或予以撤销。对保留下来的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规范其机构名称、职责任务、编制员额、经费形式等。
(三)加强监督管理
1.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
2.进一步加强编制管理。按照“控总量、优结构、保重点、促发展、增活力”的要求,全面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制度、评估审计制度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科学制定不同行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探索建立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理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4.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结合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事业单位运行情况、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财政支持方式和机构编制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四、配套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配套政策,按照事业单位的类别,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服务格局、财政投入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配套改革,逐步探索新的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模式。
(一)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完善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我县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 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三)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推行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统筹考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四)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
大力发展公益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不断拓展公益服务领域,增加公益服务品种,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增强公益事业发展活力。通过改革,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广覆盖、多层次的公益服务。
强化政府责任。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公益服务,促进公益服务公平公正。加快发展农村、贫困地区的公益事业,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益服务水平差距,切实满足广大农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医疗、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务需求。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布局,科学设置事业单位,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推进资源共享。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完善购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事业,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并切实加强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公益事业。大力倡导和发展志愿服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为社会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推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五)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加大财政部门对公益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制定和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改革和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强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执行,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按照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要求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严格执行有关财政法规政策,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六)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
加强党的领导。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要以确保事业单位改革正确方向、推动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着力健全事业单位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全面贯彻落实。
强化党组织建设。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创新基层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工作实际,采取不同指导方式。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或企业的,要分别按照机关党建工作和企业党建工作的要求,及时调整和优化党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开展党组织活动,实现党建工作平稳过渡、有序衔接。对已明确转为行政机构或企业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以及明确予以撤销或调整的单位,要加强跟踪研究,发现问题,及时指导解决,在过渡期内要继续按照现有规定和要求抓好党建工作,确保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五、方法步骤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按照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分步推进的原则进行,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实施分类阶段(2014年1月至8月)
1.制定方案(2014年1月-3月)。县机构编制部门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对全县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事业单位机构个数、机构名称、机构规格、隶属关系、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数、经费渠道和日常运行等情况。并及时和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取得衔接,结合实际研究细化分类标准,制定分类方案,拟订分类目录,征求市编办意见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2.实施分类(2014年4月-8月)。县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意见下发后,县分类工作各实施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有关要求,熟悉事业单位分类标准、分类目录及分类中的有关法律依据,充分了解各阶段工作任务、时间安排及分类工作要把握的基本原则,认真进行自查,对自身的职责任务及近年来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在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按照县分类标准、分类目录和相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本单位的分类意见。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事业单位提出的分类意见,汇总和拟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意见。县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县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对各主管部门提交的分类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县分类工作各实施单位确定为行政类事业单位的,必须提供相关依据,经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县分类工作各实施单位要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精神,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把握分类原则、划分标准及各项政策要求,落实节点任务,认真安排好本单位分类改革的时间和进度,确保分类工作顺利推进。
(二)分类改革阶段(2014年9月至2020年12月)
1.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划转和调整(2014年12月底前)。事业单位改革要与政府机构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要在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两个不突破”的前提下,做好承担行政职能的划转和调整工作。
2.政策配套(2015年12月底前)。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研究出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相关制度,出台涉及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管理体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政保障等制度方面的具体配套措施,并按要求组织落实到位。基本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实施管办分离、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探索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
3.构建公益服务体系(2020年12月底前)。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公益服务体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任务复杂艰巨,直接关系事业单位的发展方向,涉及到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县分类工作各实施单位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单位主要领导对事业单位分类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工作的部署、落实和检查,监督指导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二)强化责任,精心组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要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搞变通,不推诿责任,不上交矛盾,要防止经营类事业单位往公益类挤、公益类事业单位往行政类靠,站在全县工作的大局上做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各乡镇、各单位要认真研究改革过程中的共性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体制改革要求,研究提出本行业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组织开展所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
(三)周密实施,确保稳定。各乡镇、各单位要深入研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好工作预案,建立必要的预警机制,及时稳妥化解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分类改革营造良好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事业单位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消除思想障碍,解除后顾之忧,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