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5-31 】 【选择字号: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规范工作人员工作行为,严格办事时限规定,防止推诿扯皮、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坚持加强管理,保护干部,文明行政,严肃党纪政纪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1、责任追究范围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责任追究:

1)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2)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3)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

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5)其他违纪违规的。

2、责任追究办法

对违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股室和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

首问责任人态度粗暴的,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单位来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单位来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交办事任务的;

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撤职:

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办理交办事务质量低,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

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4)责任追究由县编办会议研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编办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