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廉政建设制度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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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县编办全体职工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规定,自觉抵制和克服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保持廉洁自律,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二条 办领导班子要及时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县委、县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机关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从严治党、以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专题研究解决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廉政建设要建立由办领导班子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股(局)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四条 办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股室的股长、副股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不定期监督检查分管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对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向办领导班子报告。
第五条 股室股长对本股室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协调和帮助解决股室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监督办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及时反映提醒,开展批评,帮助和督促纠正。
第六条 综合股在办领导班子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能,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报请办领导审定并督促落实。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制度、民主测评制度、报告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廉政档案制度,认真落实各项配套制度。
第八条 要加强县县区机构编制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严禁打击举报监督者或包庇被举报监督的干部。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要从严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交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