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请销假制度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5-31 】 【选择字号:

为维护机关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保障职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范围

机关工作人员的请假范围包括因公请假和因私请假。因公请假包括:出国()、外出开会、参观考察、学习培训、到上级机关办理有关事宜等。因私请假包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病假、丧假和事假等。

二、假期时限

()休假:根据《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甘人发[2008]20)第二条规定: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的,从下月起相应享受5天、10天、15天年休假。以上假期不含法定假日。

()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婚假:根据《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

()产假:根据《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二十七条规定:已婚妇女属晚婚生育或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

()病假:根据公费医疗规定,允许凭医生的诊断证明办理。

()丧假:一次57天。

()事假:因事请假要提出真实、合理、充分的理由。

二、审批权限

()县编办主任请假。要向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领导报告。副主任和其他副县级以上干部请假,要向主任报告。

()副股级以上干部请假。需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报主任批准。其他副股级以上干部因临时外出,请假半天的,可以口头向股长、分管副主任请假;请假1-2天的,经分管副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报主任批准。

()一般干部、职工请假。因临时外出,请假半天的,可以口头向股长、副主任请假;请假1-2天的,经股长同意后,报分管副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经股长、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报主任批准。单位司机请假,事先征得办领导同意后须向综合股报告。

()单位有集体活动,原则上不得缺席,确因有事,需经主任或活动召集人同意。

三、请销假手续

()因私请假3天以上的,请假人员需填写《县编办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报告单》。根据审批权限,办妥请假手续后,将报告单交综合股考评人员备案;因公请假3天以上的,请假人员办理好请假手续后,需将相关情况口头告知综合股。

()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员需到综合股履行销假手续。

()请假人因事紧急,又遇领导不在,无法办理请假《报告单》的,可先向综合股报批,事后再按程序补办请假审批手续。

()请假人员在准假后,应妥善安排好手头工作再行离开。

()休假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可在一年内分段休假,休假总天数不超过规定天数。

()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如遇紧急公务,可中断休假,工作完成后再顺延、安排假期。

()县编办综合股负责请假的考核工作。

四、处理规定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离岗外出或超期不续假的,按照旷工处理。

()请假期间,如因工作安排不妥或手续交接不清出现严重误差、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请假期满不销假的,予以通报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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